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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各旗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6〕25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的5%资金,企业和社会捐助的资金等。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各旗县市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四)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廉租住房房源。一方面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采取多给政策优惠的办法,由开发商向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另一方面也可以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空置商品房作为廉租住房;第三还可将公有房屋中适合用作廉租住房的进行统筹。各旗县市区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新建的廉租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左右。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收购空置商品房及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同时,各地应对已有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直管公有住房进行分类,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并实施租金减免。
  (五)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建设、房产部门要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六、积极探索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建设,切实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要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商品性和保障性相结合、租赁和置业相结合的原则,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消费能力,加快以经济适用、小户型为主的住房建设,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层层建立责任制。建设、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房产、民政、监察、税务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建立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保障到位。同时,各地在工作中要不断探索创新办法,总结经验,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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