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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
  (一)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需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选址和征地工作,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按照下达的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抓紧项目的开工建设。通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争取今明两年各地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到不低于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10%的目标。严禁套用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搞商品房开发。各旗县市区要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选址要尽可能避免偏远和交通不便的地块,严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改变土地用途。
  (二)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制定、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并颁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政策明确购房者条件,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提供给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群体。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不得任意扩大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和范围。严格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建设户型(中小套型)的审批、面积标准(60-90平方米比重达50%以上)、销售价格(比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低20-30%),加强供应对象、交易等环节及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同时,健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及退出机制。要适时制定出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三)启动经济租赁住房政策。在可能的条件下,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住房作为经济租赁住房,解决部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但短期无力购买,又不具备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住房问题。
  五、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证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一)各旗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因地制宜,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明确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与对象、保障标准。要在全面掌握本辖区廉租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和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2007年6月前我市主城区准备启动廉租住房制度,各旗县市要确保在2007年内初步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并开始实施。2007年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对各旗县市区政府工作的目标考核。
  (二)各旗县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解决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廉租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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