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市级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本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略)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铁道、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 电力保障
市、县(区)指挥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地的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县(区)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市发改委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 治安保障
武警部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公安、武警部队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 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市商业部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市、县(区)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 经费保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区)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城市规划、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规划好地震应急紧急避难场所。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 接受外援
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市地震局负责接待和安排外市社会组织的紧急救援队伍。市红十字会向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市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2.13 涉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