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灾区政府指挥部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消防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部门会同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安监、质监、水利、建设等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
市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研究工作队伍,架设现场观测的仪器设备,与市地震监测中心和震区周边的地震台站保持联系,对震区的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初步判定意见。根据需要,请求省地震局帮助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工作。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和地震灾区的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受伤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市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请求邻区市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本市灾区提供救助;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对本市灾区人民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市地震部门请求省地震局派人协助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落实地震宏观异常、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会同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4.14 应急结束
地震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的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部门依法做好灾区的保险理赔,有关部门做好理赔给付的监管。
5.4 调查和总结
市地震部门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地震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各自的地震应急工作总结并上报。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