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 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物资保障
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 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信息共享。
6.5 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科学研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预案管理和更新
7.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7.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政府提出修订或更新。
8、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