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超出市应急指挥部处置范围的,应及时向省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报告,请求省政府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处置。
5.2.2 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地区的县(区)级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区)、乡(镇)级政府应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级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科学判定地质灾害成因、灾害体规模和发展趋势等,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2.3 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地区的县(区)级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由所在乡(镇)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区)级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级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科学判定灾害原因和发展趋势,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视灾情派出相应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3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当地县(区)级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