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当发生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总指挥一般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卫生局、气象局、教育局、旅游局和市武警支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大型和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
(3)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协调部队和武警部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指导、督查县(区)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6)协调解决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2 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