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编制依据
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和《
淮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有关规定,结合淮安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