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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劳动保障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淮安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劳动保障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淮安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淮安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淮安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总工会 市经贸委 2006年3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 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淮安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目标
  至2006年底,已组建工会的、生产经营正常、内部管理规范、职工百人以上企业普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07年底,已建工会的职工百人以上的企业普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08年底,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新建企业通过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覆盖,或与建立工会组织同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二、2006年全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进度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经贸委要对照工作目标,对本地区所属企业认真进行排查,统筹规划,列出2006 年本地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推进计划,并于3月底前分别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在具体实施上,要分阶段、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要约行动期。从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到2006年4月底为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期。要积极实施要约行动,形成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之势。各企业工会组织和企业行政应当按照《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要求,主动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或者响应对方的要约。各县(区)工会要指导、督促企业工会组织积极实施要约行动。各企业工会组织更要主动向企业行政方发出书面要约。
  (二)协商签约期。从2006年5月至10月为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签约期。各地要加强督促、指导,通过现场指导、观摩、经验交流等形式,推动双方依法签约。
  (三)督查检查期。2006年11月至12月为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督查检查期。市工资协商指导委员会将组织劳动保障、工会、经贸委等部门联合对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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