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应急处理办公室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应急中心提供的信息内容。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尽量低的水平。
5.2 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职能单位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市应急处理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应急处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市各环境应急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6.2 装备保障
市环境应急处理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