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办公室实行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部门保证与应急中心办公室联系渠道畅通,在办公室接报后,迅速通知应急中心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出动准备。
4.2 出动
相关各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办公室接到市应急中心办公室指令后,应急工作人员要迅速出动,市区范围内在接报40 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县(区)在接报2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办公室各部门接到市应急中心指令后,必须在当日2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
4.3 现场应急处理
应急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按职责分工和以下程序,监察、监测人员迅速到位。现场处理和救援(会同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部门)--现场调查和报告--依法处理--结案归档,立即开展工作。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情况下,为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和保护环境,应建议对事故现场附近和受事故影响区域的通道实行有效的出入控制。防止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扩散,在发生排放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首先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便控制可能被污染的人数、范围,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对于环境违法事故和行为,首先予以纠正和制止,然后依法进行查处。
4.4 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联络
4.4.1 市应急处理办公室及相关县(市)区应急处理办公室的联络
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与市相关联动单位及相关县(市)区应急处理办公室联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各部门和相关县(市)区应急处理办公室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应急处理办公室。
应急期间的工作原则是:各岗位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畅通;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4.4.2 省环保厅及市政府、省政府的联络
由市应急处理办公室向省环保厅和市政府、省政府汇报工作。
4.4.3 与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以及市内其他部门的联络
由市环境监察局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与事故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以及市内其他部门联络,控制污染危害扩大和采取紧急的防护措施。
4.4.4 公共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