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包括
(1)发生30 人以上死亡(重伤),或100 人以上中毒,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五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污染后果的;
( 2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 3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事故;
( 4 )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 5 )高致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1.5.2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包括
( 1 )发生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重伤),或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或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 2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 3 )对国家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件,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 4 )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 5 )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1.5.3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包括:
( 1 )发生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重伤),或50 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疏散转移群众2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的;或部分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受到污染;
( 2 )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局部水面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 3 )非法倾倒、埋藏有毒危险废物,严重影响地下水资源的事件;
( 4 )对国家及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事件;或资源开发造成较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较大破坏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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