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淮安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淮安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环境突发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环保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淮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常备不懈、全市统一行动,统一指挥,上通下达。连同市长热线,公安110等有关单位,协调联动,联合处理。
1.4 适用范围
1、全市范围内的特别重大、特大、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2、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4、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协调处理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5 分类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