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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2006-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

  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工作。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开展妇女保健工作。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不低于95%。
  开展儿童保健工作。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计划免疫接种率不低于95%。
  开展老年保健工作。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开展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工作。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工作,发放避孕药具。
  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培训,要求基本掌握疫情报告、医学观察和病历排查、转运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完成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6、建立规范化的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体制
  (1)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完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技术等要素的行业准入制度,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需依法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均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
  (2)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事故防范。市卫生行政部门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的各类业务技术工作的具体内容、操作规范、考核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明确奖惩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服务、管理、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德教育;使用统一的门诊处方、病历和专用收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等各种服务记录资料。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收费标准,主要收费项目及药品价格必须公示,接受居民和有关部门监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定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严禁超范围行医。
  7、建立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行政管理体系。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报纸、电视等有效途径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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