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暂时停止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征缴社会养老保险金的通知
(通政字[2007]1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第1号代表议案的决议》(通常发[2006]13号)精神,经通辽市人民政府研究,就各旗县市区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征缴社会养老保险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9月1日起,各旗县市区暂时停止向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职工征缴社会养老保险金。
二、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的要求,各旗县市区对历年征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要单独立帐,进行封存,并加强管理,防止资金流失。
三、国家、自治区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统一政策出台后,按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