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快全市保安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制定的《洛阳市公安局关于加快全市保安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大,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和商业性活动的大量增加。大力发展保安事业,积极拓展保安服务领域,已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保安工作的认识,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规范发展保安事业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解决保安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起“政府领导、公安监管、部门配合、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保安服务的专业化、产业化和保安队伍的职业化、正规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合力,为保安事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省公安厅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作为设立保安公司和保安培训机构的前置条件,严把审批关。文化部门要深入贯彻《娱乐场院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积极推进保安派驻娱乐场所。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力争在2008年底,实现全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派驻率达到100%。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自建保安或私自提供保安服务。如委托人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保安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应聘请具有合法经营许可资质的保安服务企业的专职保安员,并按照“五统一”原则(统一称谓、统一基本招录条件、统一基本培训要求、统一基本保安标识、统一基本服务标准)纳入公安机关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保安服务业作为扩大再就业的重要渠道,加强服务引导,引导保安服务企业依法与保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维护保安员合法权益。税务部门要从有利于保安服务业可持续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服务质量方面,调整税收政策,给予积极扶持。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政策,核准保安服务行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促进全市保安事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