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乌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二十七条。现将修改后的《乌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乌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05〕41号)中的《乌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乌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状况,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全市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约用水,是指在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过程中,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污水资源化的程度,杜绝浪费。
第四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市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结合用水单位的实际,核定用水单位用水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