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供地方式的合法性。划拨用地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协议出让是否符合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是否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应土地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三)供地过程的规范性。土地出让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及出让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出让底价是否经过评估、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宗地的出让价格是否低于最低价标准、是否低于底价;签订出让合同是否规范。
(四)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征收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擅自减免或同意缓交土地出让收入;是否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返还或“借出”资金;2005年、2006年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和国库;2007年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是否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供地后宗地使用情况。供地后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况;经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后,是否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供地后是否存在改变建设要求、规避土地有偿使用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情况,有无经济适用房用地改变为商品房用地的行为。
三、专项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自清自纠与逐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本通知下发后,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对专项清理做出具体安排。
(二)自清自纠。2007年12月10日前,各地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进行清理,对供应的土地,逐宗从供地前的规划设计到供地后的建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面清理,完成附件1至附件7的填报。
(三)重点抽查。2007年10月下旬,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审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将对旗县市区自清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总结报告。自清自纠结束后,各旗县市区对专项清理工作要认真进行总结,共同起草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08年1月1日前分别报送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审计局,同时将附件1-7的电子文档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审计局五部门汇总有关情况后,共同起草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08年1月20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