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效率和水平,促进市级行政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组织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包括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做好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备案事项等。
二、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三条第(六)项规定,对市政府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理应诉。复议决定中的事项涉及有关市级机关和授权组织的,有关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办理。
三、对未经行政复议,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市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机关代理应诉。该机关应当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市政府代理人参与行政诉讼。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助研究有关法律问题,必要时参与协调应诉的有关技术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