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备案、登记制度。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发包方对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四)规范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的行为。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及时登记、公布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接受土地流转双方的咨询,组织开展对经营主体的能力评估和公开招投标活动,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协助办理土地流转的手续,调处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纠纷。
(五)妥善处置土地流转纠纷。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凡流转手续不全的,要尽快补全;凡合同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归档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妥善解决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纠纷。
五、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扶持力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复杂,制约因素较多,工作难度较大。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积极加以推进。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各级财政要对土地集中连片流转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从2008年起,凡市本级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由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200元的资金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100元作为对流出农户的补助,100元作为村级组织的工作经费,原有的补助政策同时取消。
2.扶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要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开展以土地为股份的合作经营。对市本级新建且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市财政给予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支持组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各级财政要对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进行适当的扶持。凡经工商部门登记、运作规范、作用明显、每年度新增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市本级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由市财政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二)实行信贷支持和用地政策倾斜。
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应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各县(市、区)农业信用担保公司要积极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
(三)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