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享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1 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市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市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 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l)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以下的事故;
(2)超出市(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