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次死亡1 人或者一次重伤3人至5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
(三)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重伤6人至9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四)一次死亡3人至9人或者一次重伤10人至29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或由省委托市组织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市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市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2.5 物资保障
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市发改委、经贸委负责协调跨县(区)的救援物资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