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l)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区)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县(区)级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浏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
4.9 信息发布
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由地方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县(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市政府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报市政府或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组成事故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轻伤或者一次重伤1人至2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情况报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