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3 特殊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到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或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6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事故灾难;
(2)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重大交通事故灾难;
(4)社会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事故灾难。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市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揭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部、省属在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区)行政区、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灾难时,市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市政府和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及市安委会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4.2.1 市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l)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4.2.2 市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l)向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为必要时通过市安委会协调驻淮部队战部和武警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区)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大的报市政府决定。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