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发〔2006〕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切实维护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投资项目要根据本地财政能力确定投资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必须落实。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城市规划、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偿还,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精神。
三、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行为
根据
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精神,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市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使用劳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到2007年1月1日起(半年时间),所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禁止使用不具备资质和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包工头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企业必须与所使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与《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配套使用,用工企业要将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各建筑企业必须在开工前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施工工地要悬挂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等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及时查处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或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