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应将挂牌督办企业名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污染源情况、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7月20日、8月10日、9月1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考核阶段(10月20-30日)
各县(区)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30日前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考核。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环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各县(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督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挂牌督办力度。各县(区)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必须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区)行政监察机关要将贯彻执行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