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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淮安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根据各地工业园区已建和未建污水处理厂的现状,分别不同情况开展整治工作:一是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的园区,企业直排的必须执行污水排放标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责令其停产整治;二是对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对超标排污企业,责令停止生产;三是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环保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四是对违反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五是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六是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七是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违法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是对达标无望的,要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县(区)要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化工、冶炼、印染和交通(包括在建和已建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中旬)

  各县(区)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计划以及阶段情况在7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下旬-10月20日)

  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污染源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实行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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