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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淮安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五部委《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淮政发〔2006〕68号)的规定和《2005年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进行整治: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物组织清理,在建的全部停建;清除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养殖活动。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已完成环保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要求,对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原环保审批机构审核;对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单位,要予以关停和搬迁,对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污染物综合排放等级。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需清理、拆除和搬迁的项目要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出具体计划。洪泽县、涟水县自来水厂取水口搬迁工程要在7月底前完成。

  2、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威胁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对排污企业和污染隐患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我市洪泽湖周边地区和淮河、京杭运河、南水北调东线输水河段沿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到位,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检查化工企业应对突发事故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全市27家重点化工企业是否落实环境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督促企业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环保、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辖区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废旧物资加工和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的排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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