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嘉兴内河港总体规划》、《嘉兴市内河岸线利用与发展规划》和《嘉兴市“十一五”期间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
三、整治对象
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建筑物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水上加油站(点);不符合规划要求,正在新建、改(扩)建的水上加油站(点);存在通航、消防安全隐患的水上加油站(点);以及非法占地、建设和安全设施不完整、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水上加油站(点)。
本方案所指水上加油站(点)是指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加油站(点)。
四、整治措施
(一)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建筑物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水上加油站(点),应停业整顿,并在市政府《关于整治水上加油站(点)经营秩序的通告》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相关证照,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补办手续的水上加油站(点),列入关闭范围。
(二)对不符合《嘉兴内河港总体规划》、《嘉兴市内河岸线利用与发展规划》和《嘉兴市“十一五”期间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正在新建、改(扩)建的水上加油站(点),一律停止建设,并予以搬迁或关闭。
(三)对存在通航、消防安全隐患的水上加油站(点),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达不到要求的,列入关闭范围。
(四)非法占地、建设和安全设施不完整、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水上加油站(点),实行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列入关闭范围。
(五)对列入关停取缔范围的水上加油站(点),禁止船舶靠泊。各职能部门要对已发证照和批准文件予以收回注销,并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
五、工作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的水上加油站(点)。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水上加油站(点)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并依法维护拆除秩序、处置违法行为。
(三)经贸部门负责做好水上加油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核查,并查处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经营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