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淮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淮政办发〔2006〕104号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定职责进行分解,明确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的执法权限、责任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内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负责领导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将本地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将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机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