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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和淮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将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机关。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

  (二)本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

  (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与评议考核制度;

  (四)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举报投诉制度;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及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市、县(区)政府和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内容、人员、时间、效果“四落实”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以及行政复议等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六)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机关的汇报;

  (二)查阅行政执法档案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工作资料;

  (三)向被评议考核机关有工作联系的单位了解情况;

  (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各界对评议考核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评议考核结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核定,同时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遵守和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反映强烈的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开展专门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调查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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