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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市区生活大院长效管理服务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破产、倒闭的企事业单位生活大院,已无管理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物业服务中心接管,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长效管理服务的责任单位。

  未改制或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生活大院,原产权单位、改制后的单位和主管部门为长效管理服务的责任单位。原产权单位、改制后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将生活大院经过整治达标后,要求有偿委托给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管理服务的,所在地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应予接管。

  由多个企事业单位职工居住组成的生活大院,区生活大院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原产权单位、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有偿委托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管理服务,也可以由较少职工居住的原产权单位、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委托较多职工的原产权单位或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管理服务,被委托的单位为长效管理服务责任单位。

  三、关于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性质问题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物业服务中心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应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法人。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供便捷服务,收取相关费用予以优惠。

  四、关于管理服务模式问题

  单位自管或物业服务中心接管生活大院参照物业管理模式,管理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一般向居民提供生活大院的清扫保洁、绿化养护、下水道疏通、化粪池清理、路灯楼道灯维护等基本服务,相对封闭院落可提供门卫服务。业主(代表)大会要求基本服务以外的项目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治小组与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在合同中约定。

  五、关于服务费标准问题

  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向居民提供基本服务的,按不低于9元/月·户或015元/㎡·月的标准向被服务的居民收取服务费用,有门卫的按不低于11元/月·户或018元㎡·月标准收取。对于业主意见不统一,经区生活大院管理办公室和街道、乡镇组织协调后,仍未能选聘物业服务单位,并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的居住区,为了避免管理服务空档,由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提供基本服务,按照低限标准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中心报物价部门备案。基本服务以外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中心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治小组参照《淮安市主城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指导价标准》(淮价服〔2005〕32号)测算后,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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