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4日)废止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淮安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淮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清河区、清浦区和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已经行政裁决,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