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6〕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快建设大城市的步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清河区、清浦区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私人住宅建设),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建指挥部办公室收费中心(以下简称城建收费中心)集中缴纳。未按规定缴费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的,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证照相关手续。
城建收费中心实行集中统一收费后,原收费单位实行零收费。原收费单位委托城建收费中心集中领取财政票据、集中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换发统一的收费许可证。具体的收费项目是指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涉及建设工程的各种规费,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具体项目见附件)。
第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办法如下:
(一) 配套费征收标准
1、住宅类: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
2、生产性建设工程,按20元/m2收取配套费。生产性建设工程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厂房,不含为生产服务的办公、科研、食堂等辅助设施;
3、营业用房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营业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宾馆、招待所、服务性设施、文化娱乐设施、金融设施及住宅区内的营业用房;
4、行政办公和其他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其他用房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等;
5、临时性建设工程按30元/m2收取配套费。
(二)配套费减免规定
1、凡符合下列之一情形的建设项目,可免缴配套费:
(1)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航道、雨污水管网、排水河渠闸(泵)站、公交场站、路灯、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码头,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电、邮政、公路、铁路、公共地下人防工程、通讯工程、供热工程、居民燃气供应工程、污水处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