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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或者变更、撤销的比例较高的;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时,外部评议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三)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敷衍的。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外,需要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追究。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其上级机关负责追究,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由有关机关予以追究。

  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承办本级政府、本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上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认为下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在本地区、本系统内影响较大,且下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尚未予以追究的,可以直接予以追究。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开展调查: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判决或者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确认为违法,以及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上级或者同级人大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上级或者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建议、提案形式要求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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