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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仍然发生同一性质、同一种类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 对于共同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产生具有辅助或者次要作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比照对该行为的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或者主要作用的行政执法人员从轻或者减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的补救措施,未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二)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三)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可以给予下列形式的处理:

  (一)性质、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诫免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二)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大的,通报批评;

  (三)性质、情节一般,危害后果较大的,离岗培训;

  (四)性质恶劣、情节较重,危害后果较大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可以视情况按照前款规定形式处理。涉嫌违反政纪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可以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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