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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八)依法应经过招标、拍卖、考试等方式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考试等方式,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等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延迟办理,或者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的;

  (十一)不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

  (十二)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

  (十三)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征收、征用的;

  (二)擅自设立征收、征用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

  (四)其他违反征收、征用规定的。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六)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无法定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擅自使用、丢失、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强制规定,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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