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初治肺结核病人规则治疗率达90%。
3.乡、村医生结防技术培训率达到100%。
4.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2006-2008年达70%,2009-2010年达85%。
5.医疗机构参与结核病控制工作达到100%。
三、工作保障和主要措施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为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结核病防治工作必需的经费,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卫生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络,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开展公益性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部门要将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城镇职工肺结核病患者诊断与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主动承担任务,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二)严格按标准落实财政配套经费。市、县(区)财政按有关规定提供配套经费。
(三)认真履行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体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条例》认真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对未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和工作职责,严重阻碍结核病防治工作正常开展而致结核病爆发流行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加强县、乡、村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县(区)结核病防治机构是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要切实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管理和网络病人追踪的职责和任务。市疾病预防控制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要积极履行对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积极动员并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网络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