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淮政发[2006]68号)
为加强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有效整治污染源,清除污染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通告如下:
一、凡属二河、沈阳路大桥以西的古黄河、淮海南路以西的蛇家坝干渠的河段,以及相应的两岸河堤外侧坡脚线向外50 米的陆域范围内,为淮安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在保护区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禁止向水域排放工业和生活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关闭;
(四)禁止存放和堆置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种植、放养禽畜、网箱养殖活动;
(六)二河张福河船闸上游至二河闸段禁止船舶通航,不得设置码头、油库;古黄河北京路水厂取水口上下游500米范围内禁止停靠船舶;
(七)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八)禁止在河堤上建设民房。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自行清理和纠正,对逾期拒不清理的,环保、水利、卫生、建设、海事、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予以强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2006年5月10日之前,全面清除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包括洪泽县、清浦区、淮阴区)的网箱养殖,整治二河和蛇家坝干渠淮海南路以西段的居民生活污染源;
(二)2006年9月30日之前,拆除、搬迁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污染水源的码头和企业,在搬迁前相关企业必须对污染源进行整治,不得向河内排污;
(三)2007年9月30日之前,组织搬迁对水源产生污染的河堤居民,实行集中安置,在河道两岸规划建设50-100米的绿化带,以保护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