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城市防洪、防震、人防工程档案;
6、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乡规划、管理建设过程中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应当由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的档案,其形成单位按下列时限移交:
(一)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及时移交;
(三)其它城建档案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移交。
第十条 不属于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城建档案,由形成单位整理归档和保管,并在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目录。
第十一条 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档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工整,有利于长久保存,案卷质量应当符合《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
(三)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建筑物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配备专人负责。要把城建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相关规章制度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实行建设工程档案登记制度。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城建档案馆(室)进行工程档案登记,签订《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