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政发〔2006〕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厅、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淮安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根据《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落实,使之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淮安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