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区人民政府、土地收益权属单位可根据民房建设的动态及户型结构需求,提前规划设计,提前开发建设。
四、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安置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安置对象应为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农村居民,拆迁户、危房户、已批未建及准备在老宅基地翻建的农村居民户,一律进入农民公寓或集中居住点安置。
(二)进住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农村居民必须拆除其原有房屋及地上其他附属物,并将原有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五、危房的处置
本意见所指危房是指经有权鉴定机构确认的危险住宅房屋。
(一)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储备用地和各类工业园区范围内不能维修加固的危房,不再批准原地翻建,采取提前收购拆迁方式进行处置。属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属集体土地上的危房,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二)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按上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置;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集体土地上的危房,可安排房屋所有权人到规划的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新住宅。
(三)危房提前收购拆迁的实施
1 、在储备用地和各类工业园区范围的危房,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负责提前收购拆迁。
2 、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清河、清浦区范围内由市房管局负责提前收购拆迁,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淮阴区、楚州区范围内分别由两区人民政府负责提前收购拆迁。
3 、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集体土地上的危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4 、危房实行收购拆迁的,由各拆迁人收回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证,交国土部门注销。各拆迁人负责建立提前收购拆迁安置档案。
六、相关政策
(一)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公寓、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建设,市、区两级财政可从相应的土地收益中给予适当扶持。
(二)农民公寓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免收市权范围内有关建设规费。
(三)按照城乡规划全覆盖的要求,市规划局、各区政府负责在2006 年底前组织完成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编制工作,编制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 %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