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试行对企业初次违规行为予以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办法
(十三)对企业一般性违规行为的处理,要遵循法律教育先行,纠正违规行为为主。对于初次违规,且没有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给予教育,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对不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情况的一般性违法案件实行首犯预先警示不罚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帮助被查处企业完善措施,规范行为,确保其同类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告知制度
(十五)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企业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企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进行复核。企业申辩的事实、理由或者提出的其他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企业认为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当地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执法监督机关应对企业行政执法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
(十六)建立行政执法机关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涉及企业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对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和处理。
七、建立对企业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监督制度
(十七)按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下级机关,要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重点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检查等涉及政府共同行为的案卷进行规范和评查,评查结果作为衡量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八)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并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有关处罚依据及调查材料(复印件)的备案报告(可采用报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填写统一格式表格,以电子文本的方式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