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对企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1 、行政执法人员单独执法,或执法前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未履行违法告知义务,或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明确的;

  2 、企业首次违规、未造成严重后果、有关部门没有给予必要整改时间的;

  3 、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尚未解释清楚的;

  4 、没有现场登记《企业付费登记卡》 。

  二、教育和引导企业恒守行业道德、依法经营

  (八)教育和指导企业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抵制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主动配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九)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快建立规范化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企业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确保安全生产,把遵循市场规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结合起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作贡献。

  (十)依法保障各类企业合法的资产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准非法侵占企业合法的财产和经营场所,不准非法干预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没收、变卖企业的资产。

  (十一)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接受投诉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和处理。执法机关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在接受投诉7 个工作日内移送具体承办部门,不得以非部门职责为由拖延处理时间。企业投诉不管情况是否属实,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要正确对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准利用职权借机进行打击报复。

  三、按照方便、高效、规范的原则,完善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提高监督检查的效果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应不断改进监督检查方式,一般以书面检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机关应认真制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及方案,不得以检查为名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到企业检查,必须在15日前向企业下达检查通知书,检查时必须向企业出示检查通知等依据,公开检查人员身份。除法律和上级有明确规定外,市、县(区)对同一企业进行各种专项检查(含查帐、验收等),一年内原则上不准超过两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