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对企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淮政发〔2006〕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05 〕 37 号),切实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规范对企业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服务观念,倡导文明执法,坚持依法行政
(一)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牢固确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执法的亲和力。
(二)行政执法机关应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的关系,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向企业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依据要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和市政府网站、《 淮安市人民政府公报》等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监督。
(四)所有行政执法机关,不准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行使部门职能及代办相关事务。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违法强制企业接受中介、代理等服务,并支付服务性费用。中介代理机构不得利用政府部门的影响,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中介代理服务。
(五)不准对企业进行有偿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不得强制企业提供资助、购买有价证券,不得强制企业征订报纸、杂志、书籍、资料等,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种社会团体,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不得以评比、评优、达标和检查等活动强行向企业收费、变相收费或者要求赞助、捐款、集资,不得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购买指定设备、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企业年审除依法收取年审费用外,禁止摊派其他费用。
(六)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费。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并现场登记《企业付费登记卡》。
(七)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杜绝人为设定罚款指标任务的做法,罚没款行为必须与部门、个人利益脱钩,首次罚款按国家规定罚款数额最低限罚款。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没款项均由代收机构代收,统一上缴国库(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除外)。除偷逃税外,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依法拒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