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嘉政办发〔2007〕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增加对农民自主创业的资金供给,优化农民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促进农民创业增收,加快现代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现就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
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对象范围、操作流程和条件要求,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二)政府引导,平等协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和操作实施等工作,加强指导服务和管理监督,积极发挥行政推动作用。同时,充分尊重借贷双方的自主选择权,坚持以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为前提,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三)因地制宜,注重结合。各地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围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这一目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和途径,不断增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农民生产经营的贷款支持。同时,要注重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与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等工作的结合,务求取得工作实效。
(四)实事求是,稳妥推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政策性很强,既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又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各地要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选择条件相对成熟、工作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视具体情况逐步在面上推开。
二、试点内容和办法
试点仅限于嘉兴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辖区内,拥有农村住房所有权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农村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农村住房产权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农村房屋权利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村房屋权利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