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户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6日)废止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度放宽户籍准入条件的通知
(乌党办发〔2006〕5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为增强城市的整体竞争力,切实解决我市人口结构和就业矛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一定的人口规模集聚效应,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有序推进我市矿区、农区人口向城区集中的同时,坚持以就业为主导的人口增长模式, 充分考虑我市人口容量和地方财力及社会保障体系承载力的基础上,适度放宽市外人口进入我市户籍管理的准入条件,充分吸引各类人才和投资者、消费者到我市创业、工作、生活。经本人申请,允许落户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来我市工作的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获省(市、自治区)以上荣誉称号人员。以上各类人员包括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限5人以内)。
二、凡来我市工作的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下、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限3人以内)。
三、凡在我市三个中心城区购买价值10万元以上住房或商业用房的,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限3人以内)。
四、凡由我市劳动部门招工并与用工企业签定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实际工作满一年,年龄在40岁以下的外来务工人员(只限本人)。
五、凡来我市投资经商或兴办企业投资达到50万元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限5人以内)。
落户的具体管理和操作办法,要遵循快捷便民的原则,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凡落户乌海的人员及其子女在就业培训、入学、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均与乌海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