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家和自治区、乌海市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确保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根据《
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信访督查工作。
(一)督促检查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信访工作和信访事项的处理;
(二)协调、检查、指导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督查工
作。
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可以采取电话、发函、召开会议、实地调查或者联合督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政机关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
信访条例》等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领导对信访工作和重要信访事项指示、批示的办理情况;
(四)上级和本级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
信访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其它需要督查的情形。
第五条 第四条第(一)、(二)、(三)、(六)项的督查工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
第六条 对具体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应当按照立案、交办、实施、审核上报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由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立案,拟定督查方案,统一编号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八条 已经立案的督查事项应当及时交办。
(一)督查事项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经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有关领导批准后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