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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六个制度文件的通知

  第九条 领导接待日工作实行责任制。
  党政机关领导在接待过程中,对属于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需要调查核实的,责成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并要求在限期内提交办结报告;情况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接待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不属于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移交有关分管领导。
  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呈报共同的上级机关或其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处理。
  第十条 对接待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落实情况由市党委政府信访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通报,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十二条 各区领导信访接待日每半年做一次计划安排并上报,落实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逐人列表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
  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日每季度做一次计划安排,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连同上季度落实情况一并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非正常信访事项的发生,强化领导信访工作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信访科(室)是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的承办部门。
  第四条 各区委、政府负责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所属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的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分析、汇总和确定包案领导,并上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市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分析、汇总和确定包案领导,并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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