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增强各级领导对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根据《
信访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党政机关领导是指乡镇、区,市委、政府领导和市委、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机关领导信访接待日(以下简称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坚持强化责任、解决问题,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接待日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应当相对固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应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二)各区委、政府领导和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每周不少于1个工作日;
(三)市委、政府领导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五条 领导接待日工作一般采取轮流接待方式。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采取预约接待、多部门联合接待、多名领导共同接待等方式。
第六条 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做好本级领导接待日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阶段性的领导接待日安排;
(二)落实参加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并通知其为领导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资料;
(三)通过固定的新闻媒体或者告示栏等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原定领导不能在预定的时间接待,由本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信访科(室)应当及时协调其他领导接待。
第八条 接待时,本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信访科(室)负责做好接待登记和记录,填写统一印制的《党政机关领导信访接待日登记表》。
接待后,对信访人反映的合理诉求,应当按照《
信访条例》的规定或接待领导的指示,及时转送或交办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做好督查督办工作。